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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诸暨市2024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诸发改能〔2024〕1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诸暨市2024年下半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2024年下半年(7月1日-12月31日)在诸暨市行政区域内建成投运公共充电设施(包含专用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的企业(单位)。
对城市地区(5个街道)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直流快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2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每把充电枪不超过12000元,交流慢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1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农村地区(18个镇乡)新建公共充电设施补助标准及上限在城市地区基础上再提高20%。奖补总额以上级下达我市的奖励资金总额为限,且奖补比例(即实际奖补资金/申报金额)不超过2024年上半年。
1.申报项目经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实际投资内容(含建设地点)应与项目备案(核准)内容相符。
2.公共充电设施须在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建成运行,并都已接入绍兴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和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治理和监管服务平台,且通过市场监管局强制检定。
7.充电设施正常运行(充电设施用电发票或其他相关运营证明)并接入绍兴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和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治理和监管服务平台依据(截图);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报送属地镇乡(街道)初审后,于6月10日前送至发改局能源科(2幢207室)审核,逾期未申报视作放弃当年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