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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4月,中国各地充电桩行业政策呈现多样化趋势,涵盖补贴、技术标准、区域布局优化等多个方面。以下为最新政策梳理。
从 2025 年 3 月 1 日开始,中国将把充电桩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3C 认证)体系。对于未通过该认证的充电桩,从 2026 年 8 月 1 日起,将严禁其出厂、销售或进口,此举旨在提高充电桩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国家能源局出台的最新工作指引(国能发新能〔2024〕178 号),对 2025 年充电桩的国家基准补贴框架作出了明确规定:
换电站:运营补贴 0.2 元 / 公里・车(依据工信部联装〔2025〕6 号)。
峰谷电价补贴:在 23:00 - 7:00 时段充电,服务费减免 50%,但需接入国家充电平台。
此外,国家还通过税收优惠、公共领域电动化试点等政策,进一步降低投资成本,推动充电桩建设。
财政部、工信部等三部门计划2025年支持75个县开展试点,重点覆盖农村和偏远地区,提升公共充换电设施覆盖率。
补贴对象:新建(含改扩建)的V2G、光(储)充以及有序充电桩等示范充电设施。
为推动城市副中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该区域投资建设充电桩的项目,补贴额度在原有基础上上浮 30%。
鼓励充电站点提供全天候服务,对 24 小时运营的站点,给予每度电 0.15 元的电费补贴,以降低运营成本。
对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建成的示范小区充电设备,给予充电企业设备投资 30% 的补贴,直流、交流设施功率补贴上限分别为 600 元 / 千瓦、300 元 / 千瓦。
按新建充电车位数量给予一次性补贴,5 - 10 个车位补贴上限 3 万元;11 - 20 个车位补贴上限 5 万元;20 个以上车位补贴上限 8 万元。
对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建成的通用型换电站、非通用型换电站的换电设备,分别给予充电企业设备(专指换电装置充电系统和电池更换系统,不含电池)投资 40%、20% 的补贴,功率补贴上限分别为 600 元 / 千瓦、300 元 / 千瓦。
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场所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根据是否新建配套专变,补贴标准为40-400元/千瓦(单枪功率≥40kW),运营补贴:0.1 元 / 千瓦时,另外还有考核激励 20%。
建设补贴:对于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并运营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如果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将按照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为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
运营补贴:对于纳入市级平台管理的公用充电站点,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社会充电站补贴 400 元 / 千瓦,光储充项目在此基础上增加 30%;高速运营补贴为 0.25 元 / 千瓦时。
建设补贴:直流桩最高补贴 200 元 / 千瓦,交流桩补贴 40 元 / 千瓦。
运营补贴:按充电量进行阶梯补贴,充电量大于等于 50 万度 / 年,补贴 0.25 元 / 度;充电量大于等于 100 万度 / 年,补贴 0.35 元 / 度。
建设补贴:直流桩最高补贴 300 元 / 千瓦,交流桩补贴 60 元 / 千瓦。各地市高速公路快充站参照珠三角标准。
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充电桩、变压器、开关柜、电缆)投资总额的 40% 予以省级补助。
满足总装机功率 600 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 20 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 30% 给予省级补助。建设补助资金均为一次性补助,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领,且使用专项债资金建设充电设施不可申请奖补,公用示范站项目不在奖补范围内。
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 5000 个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奖补;1 万个以上的,给予 260 万元奖补;2 万个以上的,给予 600 万元奖补。
三星等级,标准为100元/千瓦;二星等级,标准为70元/千瓦;一星等级,标准为40元/千瓦,一星等级以下,标准位10元/千瓦,单个场站最高补贴20万元
三星等级,标准为1260元/车位;二星等级,标准为880元/车位;一星等级,标准为370元/车位。原则上利用个人车位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鼓励通过减免初装费、充电服务费等多种形式惠及到终端用户。单个小区最高补贴6万元。
对纳入试点范围的换电设施按300元/千瓦给予建设补贴,单个场站最高给予100万元建设补贴;每年按0.2元/千瓦时给予单个场站最高20万元运营补贴。
位于长沙市、株洲市、湘潭 市范围内的充电设施, 按 200 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位于衡阳市、梆州市、永州市、委底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和益阳市范围内的 充电设施,按 260 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位于怀化市、张家界市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区范围内的 充电设施,按 320 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以上奖补范围不包含国省县乡道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
纳入《湖南省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范围内的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和养护工班等场站充电基础设施按 320 元 / 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补贴对象:对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市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和运营奖补贴。
按不高于 200 元 / 千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 300 万元。
按不高于 100 元 / 千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 300 万元。
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 400 元 / 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
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 400 元 / 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 1000 万元。
市级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兑现奖补政策,奖补资金有效期至 2025 年年底,市与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支持在除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城区以外的农村地区(乡、镇)新建公用充电桩,且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 30 千瓦。
支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增公用快充站,且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 120 千瓦的公用直流充电桩。
支持在矿山、燃煤电厂等重点领域建设为电动重卡服务的直流快充站、换电站,且直流快充站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 120 千瓦,换电站单个换电工位平均换电功率不低于 300 千瓦。
支持省内实施双向充放电(V2G)的充(换)电站:且单个项目放电额定功率不低于 300 千瓦。
补贴标准:发放直流桩不高于 200 元 / 千瓦、交流桩不高于 100 元 / 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